專門人民法院的級別
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2、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如何確定一審法院的級別
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具體是指: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範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複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於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全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
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
注意:各人民法庭是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檔數名都必須是所屬的基層人民法院。
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是生效的判決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審理一審案件的,就是為了保證兩審終審制。但是,在兩審終審之外也有申訴審。更加詳細的內容則需要對審判程式進行更多的研究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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