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中,人員檢獲超過10部電腦、約60部手提電話、約120萬元現金及一批文件等。騙徒並會指示受害人付款至詐騙集團操控的銀行戶口或儲值支付工具戶口。當受害人匯款後,騙徒便會失去聯絡。除非法庭有任何疑問,法庭將在聆訊中批准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的絕對命令。 然後,受害者可以致信銀行,要求根據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的絕對命令付款。法庭在Arrow ECS Norway AS, para. 30一案中指出,如果只是透過某地下銀行系統收受有關款項,「這並不足以認定當中存在不法行為。實際上,類似騙案至今一直存在,更有騙徒利用近年疫情期間失業率高企,兜搭急切搵工的市民,訛稱提供就業機會,實質由「假同事」推銷投資工具,游說受害者進行投資騙財。律師一旦受外國公司委託處理其所涉及的電郵騙案,便應當即時採取行動,以免所涉及的款項被相繼轉移。
香港法院向來願意協助保護外國公司的資產,因此對於緊急的「所有權強制令」和「資產凍結令」(並連同附帶的披露命令)的發出,通常會給予積極考慮。另外,網上購物騙案集團會於網上社交平台刊登售賣防疫相關產品的廣告,訛稱以低價發售快測包或防疫藥品,並以疫情為由,拒絕面交。本案原本有3名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64歲)和黃偉強(60歲),但控方在2月底申請將周達權從本案中分拆,另案處理,獲法庭批准。然而,如果根據其整體狀況觀察,該等事實可以讓人質疑當中存在不誠實行為,那麼在「資產凍結令」的階段,法庭無需強制原告人必須證明該等款項的收受人涉及「犯罪行為」。另外,一名34歲被捕男子已被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將於7月下旬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訊。同樣,另一種經常發生的情況是,這些款項的最終收受人會聲稱,他們所收受的款項,與存款之時正在進行的某宗交易恰好吻合。這項命令可以在相關法律程序的早期非正審階段作出,包括單方面聆訊(參見 CTO (HK) Ltd v Li Man Chiu [2002] 2 HKLRD 875, para. 7–12一案;法庭根據單方面申請而作出披露命令的例子,可參見 Golden Brothers Inc v Medicare Asia Ltd [2016] HKEC 2246一案)。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兩名被告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第三被告作為一名員工、以及何姓內部法律顧問作為一名律師,兩人正常商業下的溝通,為何可作為控罪的指控,希望控方在此階段澄清,以免控方在審訊中途更改案情。香港《蘋果日報》在2021年6月24日停刊;而壹傳媒有限公司則在同年12月15日被法庭頒令清盤。此外,法庭也可以命令第三方銀行披露與該被指涉及欺詐用途的被告人銀行賬戶有關的文件(參見 Pacific King Shipping Holdings Pte Ltd, para. 29一案)。訛稱提供低息貸款呃7人涉190萬 警拘22男女黎其後隔著犯人欄的玻璃,與在親友席的太太笑著揮手打招呼,懲教人員提醒黎要戴好口罩。黎智英去年因多宗集結案件共被判囚20個月,據悉黎將就其中「818」民陣遊行案,和前年六四晚會案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前者將於11月底進行聆訊。辯方認為該指控不合理,要求控方澄清以免在審訊中途更改案情。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本周四(12日)至昨日(13日)進行代號「執戟者」的拘捕行動,一連兩日在全港多區拘捕17名本地男子及5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19歲至38歲,分別涉嫌「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被捕。律師應當建議該等外國公司考慮在香港法院提起緊急法律程序,以防止銀行處理該等涉及香港賬戶的交易,並設法追討有關的款項。第一步 – 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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