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再多8職員被控 准保釋至下月再訊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多名職員涉虐待幼兒案,繼上月先後共6名女職員被起訴,警方於上周六(8日)再拘捕8名女職員,年齡介乎55歲至24歲。她們各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今早(10日)被押解往九龍城法院提訊。全部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再訊,屆時與同一事件另外4名涉案職員的案件一同提訊,期間各被告獲准保釋。
法官:⽬的只為求財取悅女友港⼤⽣爆竊女友寓所判刑|蘋果⽇報
根據案情,案發前呂⽟如遺失寓所鎖匙,當時就讀港⼤⼀年級的被告梁智基替她配製 新匙,卻暗中⾃⾏多配⼀套。後來女事主寓所於農曆年間失竊⼆萬八千元現⾦ 及⾸飾,呂家懷疑為家中女傭所為⽽將她辭退。被告數⽉後⼜潛入女友寓所,遭保安員巡查時發覺並在⾨外截停查問。被告梁智基訛 稱為⼾主兒⼦遭識破,追問下被告突拔⾜⽽逃,保安員召同僚協助,在⼤廈梯 間將他制服送警,警⽅在他⾝上搜獲⼆千⼆百元的現⾦、⼿鐲、戒指及吊墜。教唆作假⼝供 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致電女友,要求她向警⽅表⽰曾委託他到其寓所取物,但女 友拒絕為他作假⼝供,並向警⽅如實報告。 香港⼤學教務處發⾔⼈昨表⽰,校⽅會召開紀律委員會作出聆訊,決定是否開 除梁智基的學籍。梁被判入的更⽣中⼼,有兩所是特為男犯⼈⽽設,於今年七⽉⼗⼀⽇正式運 作,屬為青年罪犯⽽設的短期懲教和改過⾃新計劃,羈押期由三⾄九個⽉不 等,由中⼼負責⼈視乎青年罪犯的表現決定何時釋放。案件編號:DCCC611/02
再多8名童樂居職員被控虐兒 各被告獲准保釋下月再訊 作者:熱血編輯部 (陳五) 01-10-2022 Like Facebook Twitter 更多 Like15 分享0 留言0
主頁有用資訊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關於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A. 申請資格及程序
問.1 我是否能以郵寄方式或經委託代表替我遞交申請?
答.1
否。由於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屬高度私人及敏感資料,資料當事人或有關人士#(如有)應親身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辦理手續。
# “有關人士”(relevant person)的釋義請參閱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1)條。除非有合理理由及得到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主管的豁免,所有查閱資料要求均須親自遞交。而且當事人必須與 “有關人士” 一同前往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
問.2 我是否能在香港任何一間警署遞交申請?
答.2
否。只有位於香港灣仔的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能接受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的申請。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有多名職員涉嫌虐待幼兒,警方於上周再拘捕8名女職員,令案中被捕人士增至14人。 她們各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今早(1月10日)被押解往九龍城法院提訊。全部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2月21日再訊,屆時與另外4名被控的職員一同提訊,各被告獲准保釋。 保釋條件包括1萬港元的保釋金、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進入案發地點、不得接觸「童樂居」內任何兒童或職員、以及不得參與涉及照顧兒童的工作。 控罪指,她們於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在「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而分別故意襲擊2歲女童C、2歲男童Q、1歲男童G、2歲男童L、2歲女童N、1歲男童R、2歲女童S及2歲男童U,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案件編號:KCCC 88/2022
問.3 如我未滿18歲是否能申請?
答.3
是。凡未滿18歲的申請人,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遞交申請。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表或其他所需文件上簽署,以確定他們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
問.4 我是否能只指定查核某段時期內的犯罪紀錄,例如最近五年?
答.4
否。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不設指定查核年期,申請人所有的刑事定罪紀錄都會顯示於結果上。
樂風集團公開聲明 梁智基離職
【公開聲明】樂風集團有限公司(LOFTER GROUP LIMITED) 及
駿賢策略有限公司 (MSI PROPERTIES STRATEGY LIMITED) ( 以下統稱「本集團」),因應近日多次收到外界查詢有關前員工【梁智基先生, MR SHERMAN LEUNG (現又稱梁哲淇先生, MR SHELDON LEUNG),下稱梁先生】的事宜,現作出以下嚴正聲明以正視聽。梁先生曾任職於本集團銷售及市場推廣部,惟其於任職期間未能忠實履行其職責及遵守誠信守則,梁先生遂於2019年底正式離任本集團,自此梁先生與本集團再沒有任何關係。梁先生任職期間主要負責處理對外的聯繫工作,從來不是本集團的主要決策者,梁先生亦不是本集團的股東,本集團必須就此作出嚴正澄清。梁先生在外之一切華洋轇轕,包括但不限於梁先生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任何未經本集團董事局同意的在外交易行為、商業活動或金錢瓜葛等,一概與本集團無關。本集團鄭重聲明,如發現任何人士作出有關本集團的不實陳述,或利用本集團名義作未經授權的行為,本集團將保留一切法律權利。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聯絡(29537588)
問.5 如我沒有保留居港時的香港身分證或護照,是否能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答.5
是。如你從未持有/已沒有保留當時的香港身分證,你仍可以現時有效的護照申請。
醉酒圖強姦 官斥無悔意非禮女模保險經理囚15月【本報訊】人壽保險銷售經理與曾任兼職模特兒的索女初次單獨約會,便帶她返辦公室,企圖借醉強姦她。涉案經理早前被東區法院裁定非禮罪成後,在見感化官時,仍把事件歸咎是女事主採取主動在先。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決定重判他監禁十五個月,以反映公眾對其行為的憎惡及收阻嚇作用。稱 憑 實 力 爬 上 管 理 層辯方律師昨再向法庭呈遞多封求情信,以說明二十五歲被告梁智基為人孝順,不但在父親去世後一力承擔照顧家庭的重擔,而且在短短幾年間憑實力爬上管理階層。被告希望法庭接納他對傷害女事主一事深感歉意及後悔。被告自稱純粹受酒精影響才會犯案。裁判官認為被告被定罪後仍然將事件的責任推在女事主身上,顯示他並無悔意,而且他趁女事主微醉而乘人之危,企圖強姦她,而女事主因被告不認罪,要上庭作證及重提傷心經歷,以案情而論,是為非禮案中較嚴重的一類,故此判被告即時監禁十五個月。辯方律師昨日表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並且申請讓被告在上訴期間保釋外出,但是被法庭拒絕。梁智基被控於去年九月十八日,在銅鑼灣皇室大廈二十七樓的紐約人壽保險的辦公室內,非禮年約二十六歲的女事主。案件編號:ESCC902/08
B. 指模
問.6 我是/曾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入境事務處應該有備存我的指模;或我之前曾申請過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我是否仍需提交指模?
答.6
是。申請人有機會需要提交指模。
問.7 我需要套取指模以申請我在其他地區的刑事紀錄。你們是否有提供套取指模服務?
答.7
是。本辦事處於辦公時間內提供免費指模套取服務,毋須預約。
為確保此項服務不被濫用,請帶同載有申請人姓名及提交指模原因的外國官方文件;或出示護照以證明你曾於當地居留;或提供有關國家的標準指模表格。
8名被告均以英文字母作代號,依次是Y.S.Y(33歲)、F.F.H(63歲)、L.W.M(24歲)、C.L.K(55歲)、N.K.W(45歲)、T.S.W(25歲)、K.O.P(28歲)及C.Y.L(49歲)。她們全部報稱是兒童照顧工作員。控罪指她們於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3日,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的「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而分別故意襲擊2歲女童C、2歲男童Q、1歲男童G、2歲男童L、2歲女童N、1歲男童R、2歲女童S及2歲男童U,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擔保外出。裁判官遂下令8名被告要遵守以下的保釋條件,包括各自交出1萬港元的保釋金、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1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進入案發地點、不得接觸童樂居內任何兒童或職員、以及不得參與任何涉及照顧兒童的工作。
案件編號:KCCC 88/2022
C. 繳交費用
問.8 申請人可用甚麼方式繳交申請費用?是否會得到付款收據?
答.8
申請人可用現金*、八達通卡或易辦事繳付申請費用。本處並不提供八達通卡增值服務。申請人會即時收到付款收據。
*警察總部出納部於下午一時至二時及下午五時後將會停止接受現金繳款
D. 申請處理時間及取得申請結果
問.9 我將於何時及以何形式收取申請結果?
答.9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19(1)及19(1A)條的規定,本辦事處會在接獲此查閱資料要求後40 日內擬備好申請結果並以電話通知申請人親臨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領取結果。縱使本辦事處不能依從或有合理理由拒絕依從此要求,根據《條例》第19(2)或21(1)條的規定,本辦事處仍會在40 日期間內通知申請人有關事宜。
如申請人曾有犯罪紀錄,將會收到該資料之副本。否則,申請人只會得到口頭回覆。
問.10 如我需要無犯罪紀錄的書面回覆以辦理入境簽證前往另一國家或申請領養小孩,該怎樣做?
答.10
你可能需要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這是本處提供的另一項服務。詳情請參閱「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網頁:http://www.police.gov.hk/cncc/tc
問.11 我是否能要求第三方陪同取得有關結果?
答.11
是。但由於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屬高度私人及敏感資料,申請人只能由一位第三方人士陪同取得有關結果。
問.12 如我有案件未處理,是否能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答.12
是。但倘若申請人正接受香港警務處/香港執法機構調查,或是香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是欠交罰款(包括交通違例事項) 的人士,他/她會被告知有案件未處理。
問.13 在我收到的申請結果上,你們註明了「這項判罪在香港應視為已失時效。」這代表什麼意思?我是否能申請清除我的定罪紀錄?
答.13
如申請人的判罪紀錄按照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下稱《條例》)第2(1)條,在香港被視為已失時效,意思是:
根據《條例》,凡個別人士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失時效」。概括而言,除了在《條例》第3及第4條已列明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就申請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的情況,本處會將「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在申請結果中列出,並加上清晰備註解釋憑藉《條例》第2(1)條,該項判罪在香港應視為已失時效。
香港警務處現行的系統並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去消除被定罪的刑事紀錄。
附註:本「常見問題」並非法律文件,所載資料只供參考。所有與申請有關的事宜,將根據有關條例的規定處理。
E. 查詢
問.14 如我對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再有任何查詢,可怎樣做?
答.14
如有疑問,可寄函辦事處、電郵 eo-cncc-ib@police.gov.hk、致電(852) 2860 6557或傳真2200 4321查詢。
F. 其他問題
問.15 我該如何取得有關我的定罪紀錄的法庭文件?
答.15
如欲索取有關你的案件編號的刑事紀錄法庭檔案,你可用本處發出的刑事定罪紀錄查閱結果上的案件編號向有關裁判法院查詢。裁判法院的聯絡方法可參閱司法機構的網頁 (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ntactu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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